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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点击:40
近期,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制定并发布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简称《退出参考》),引导辖区内问题私募基金有序退出,在总规模超过13万亿的私募圈刷屏!
该《退出参考》界定了何为问题私募基金,明确了退出的流程和参与主体,如何进行清产核资、制定退出方案、进行资产处置及分配等工作,还有引入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投资者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采取“三分之二”表决规则,要求退出过程中的材料进行备存等等,都非常有意义,切实解决现实困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是全国首份问题私募基金退出指导,其推出的行业背景在于,私募行业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等乱象;部分机构合法合规意识淡薄,管理能力不足,开展“明股实债”、承诺保本保息等刚性兑付的业务,甚至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非法集资、“失联跑路”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还有部分兼营私募业务的财富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通过关联公司之间业务交叉等方式自融自用,到期无法履行基金合同的约定,损害投资人利益。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私募基金行业实现优胜劣汰是必然过程,所以,引导问题私募基金有序退出,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清偿比率,减少资产贬损,逐步化解纠纷,非常有必要。
基金君整理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的十大要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1、如何界定问题私募基金?
《退出参考》明确定义,问题私募基金是指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参与主体无法化解纠纷,存在涉众风险等问题的私募基金。
具体来看,包括四种情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依照现有条件无法解决的;
(二)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就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
(三)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私募基金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其他影响私募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情形。
当然,《退出参考》适用范围是实际经营地在深圳辖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私募基金。
2、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包含几大主体简易程序要求规模2亿以下、少于50人
《退出参考》指出,私募基金退出的相关参与主体,包括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等。退出参与机构为清退工作组(清退组)、投资者大会、投资者监督委员会(投监会)。
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原则上适用一般程序,包括组建清退组进行清产核资、制定退出方案等工作,投资者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投监会代表投资者大会监督私募基金退出活动,做好退出通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还有资产清收、处置及分配等。
当然,《退出参考》也给退出的简易程序,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私募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资者50人以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
(三)其他有必要适用的情形。
3、组建不少于5人清退组 引入专业中介机构监督约束
《退出参考》明确,清退组成员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私募实控人、法人、高管及风控合规或投资经理等,不少于3人)、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私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委派专业人员担任,不少于2人)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清退组组长为必备职位,原则上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
《退出参考》要求,清退组应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清产核资,制定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时间计划。
具体来看,清退组有八项工作职责:
(一)对基金项目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资产情况说明,编制资产明细表;配合相关部门对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数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监督;
(二)管理基金合同、基金资产、财务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等相关资料;
(四)组织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的确认和登记,组织召开投资者大会,组织投资者通过投票等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五)制定、执行退出方案;
(六)定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解答疑问;
(七)收集、整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意见,建立与投资者、投监会成员的沟通调解机制;
(八)参与私募基金退出的其他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退出参考》明确提出私募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应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对兑付方案的内容和制定原则提供详尽的指导,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私募机构出现二次违约的风险。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合规意识强,有主管部门监督。专业中介机构介入,有助于提升兑付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
4、明确投资者大会是权力机构 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退出参考》明确投资者大会是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权力机构,代表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事关全体投资者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投资者大会进行表决。
投资者如何成为投资者大会成员?主要是依据基金合同、汇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对剩余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其享有投资者大会的投票、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投资者大会如何工作?表决方式可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通讯投票、邮寄投票等有效形式进行,依照《退出参考》规定的表决规则进行。
5、设立投监会开展清退的监督、沟通工作
《退出参考》也提出了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常设监督机构,也就是投监会,代表投资者大会监督私募基金退出活动。投监会成员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由3至7人奇数位组成。
投资者要成为投监会成员,有五项基本条件:
(一)应为自然人,自然人投资者应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为私募基金合同签署人本人,或签署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有时间和能力胜任投监会工作;
(三)具备法律、会计、基金、证券、房地产等相关专业从业知识;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投监会成员的情形。
同时,《退出参考》还列明了投监会需要履行的六项工作职责,主要是监督、沟通工作:
(一)对清退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清退组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监督退出方案的实施;
(三)提议召开投资者大会;
(四)及时汇总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意见,积极与清退组沟通;做好投资者内部沟通解释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
(五)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干涉清退组的正常工作;
(六)投资者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监会成员被发现怠于履行职责、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可以免除其职务。
6、私募基金退出中的重大事项采取“三分之二”表决规则
《退出参考》提到哪些是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一)投监会成员选举;(二)确定退出方案及执行期限;(三)有利于推进退出程序的其他重大事项。
同时,明确了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三分之二”的表决规则。重大事项投票表决须经持有基金份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得低于三分之二的投资者参与;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不低于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份额的三分之二,且表决事项须由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通过。
7、清退组发出退出通知 投资者确认基金份额
《退出参考》列明清退组发布退出通知、接待及安抚投资者,还有投资者确认基金份额,清退组编制投资信息明细表等几项重要工作。
具体来看,清退组的《退出通知》内容包括:(一)私募基金的退出决定;(二)退出工作时间计划;(三)投资者维权的渠道、方法和途径;(四)投资者参与重大事项表决的渠道、方式及规则;(五)其他事项。
同时,要求在退出通知发出后,投资者应在指定期限内确认基金份额。未在指定期限内确认的,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信息数据为准。
另外,清退组应对基金份额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据逐一审查核对,确认无误后编制投资信息明细表。
8、五大方面进行清产核资 愿意自有资产补偿投资者的列示
《退出参考》提到一项重要工作——清产核资,具体要求清退组对五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名单、基金规模、基金产品备案情况;
(二)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
(三)基金资产、收益情况;
(四)用于退出的其他资产情况;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资情况。
在清产核资完成后,清退组应组织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留存供投资者查阅。
值得注意的是,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参与主体自愿以自有资产向投资者给与补偿,可将其在清产核资核资范围外列示。
9、制定退出方案 明确退出过程中的材料备存机制
《退出参考》要求,清退组应结合私募基金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基金类型等因素,牵头制定有针对性的退出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一)退出背景及原因;(二)清退组名单;(三)投监会选举方式;(四)清产核资基本情况;(五)退出期限;(六)退出方式;(七)其他与退出相关的必要事项。同时,附件内容包括:(一)退出方案制定依据;(二)退出承诺书;(三)其他须列明的事项。
《退出参考》指出,私募基金涉及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退出参考》明确了退出过程中的材料备存机制。要求清退组及投监会组成和履职的会议纪要、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重大事项表决通过后的《退出方案》、资产处置及兑付的工作底稿等材料,形成书面报告后供退出参与方随时查询。此机制维护了投资者在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有效提升了退出方案的广泛认可度及可执行性,促进退出流程始终公正透明,有利于私募基金退出的监督。
10、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维护投资者权益投监会监督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退出参考》指出,清退组应结合私募基金投资标的的具体情况,有序推进资产变现方案的实施,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最大程度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投监会对账户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退出参考》要求退出的私募基金原则上应继续使用原基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向其他账户进行投资款或投资收益的偿付。如未使用托管专用账户,清退组应及时向投监会告知新设账户信息。
《退出参考》要求,清退组应定期向投监会披露资产清收、处置及分配工作进展情况,披露信息主要包括:(一)回款情况说明;(二)资金分配进度表;(三)资金来源说明;(四)资金分配方案实施情况;(五)第三方机构参与退出情况;(六)其他事项。
《退出参考》表示,资产清收、处置及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