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2019-09-09 点击:47
在备案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对新设立的网贷平台,征求意见稿要求,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 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而对于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完成备案后,网贷平台应当在6个月内,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并且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关于注销备案登记,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