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下午,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对辖区内的问题私募基金退市做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退出机制,要求私募基金按照操作指引有序退出,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清偿比率,减少资产贬损,切实解决现实困境,逐步化解纠纷,实现私募基金良性退出目标,最大限度的保护好投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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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
附件2:《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解读
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特此通知。
附件2:《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解读
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操作参考适用的范围为实际经营地在我市辖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私募基金。所称问题私募基金是指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参与主体无法化解纠纷,存在涉众风险等问题的私募基金,包括如下情形:
(二)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就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
第四条 私募基金退出的相关参与主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下称“投资者”)等。退出参与机构为清退工作组(下称“清退组”)、投资者大会、投资者监督委员会(下称“投监会”)。
第二章 清退组
第七条 清退组成员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不少于3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基金管理职务的其他人员(如合规风控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项目负责人等)担任。专业中介机构代表应不少于2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委派专业人员担任。
(二)管理基金合同、基金资产、财务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等相关资料;
(四)组织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的确认和登记,组织召开投资者大会,组织投资者通过投票等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 清退组组长为必备职位,原则上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清退组成员超过5人的,可设副组长,由专业中介机构代表人员担任。
第三章 投资者大会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汇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对剩余基金份额进行确认。投资者自成功确认之日起成为投资者大会成员,享有投资者大会的投票、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第四章 投监会
第十六条 投监会成员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由3至7人奇数位组成。同时,设置2至4人候补成员,候补成员在候补期间不参与投监会工作,投监会成员辞去或被免去职务时,由候补成员依序增补进入投监会;候补成员不足的,由投资者大会投票进行增选。
机构投资者至多可委派一名经合法授权的代表竞选投监会成员,所委派代表需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条 投监会成员经查实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监会决议确认,可解除或免去其投监会成员职务:
(二)履职期间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四)及时汇总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意见,积极与清退组沟通;做好投资者内部沟通解释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
第二十三条 投监会的任何决议均须经全体投监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议通过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备存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四条 事关全体投资者共同利益的事项为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投票表决须经持有基金份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得低于三分之二的投资者参与;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不低于参与表决的投资者所持份额的三分之二,且表决事项须由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六条 清退组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通知投资者私募基金退出相关事宜,做好投资者接待及安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清退组应对基金份额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据逐一审查核对,确认无误后编制投资信息明细表。
第三十条 清退组负责组织开展私募基金清产核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清产核资完成后,清退组应组织出具《尽职
调查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留存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十三条 清退组应结合私募基金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基金类型等因素,牵头制定有针对性的退出方案,并将退出方案留存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十七条 清退组应结合私募基金投资标的的具体情况,有序推进资产变现方案的实施,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最大程度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十条 清退组应定期向投监会披露资产清收、处置及分配工作进展情况,披露信息主要包括: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收、处置及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人、股东应当积极履行股东责任,配合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私募基金,可适用简易程序退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
第四十四条 简易程序具体流程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一般程序适当简化,简化后流程应及时向投资者公示。
第四十五条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尽责履职,恪尽职守。
第四十七条 公示信息应尽可能采用脱敏方式,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泄露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机密、投资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参考中所称“日”是指自然日。
第五十条 本操作参考由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操作参考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可向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报备,也可采取其他如网络公共平台渠道备存及供相关方查阅。
《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解读
《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以下简称《退出参考(试行)》)是行业协会应行业成员、广大投资人诉求,为促进问题私募基金参与主体平等协商、提高清偿率、减少资产贬损、切实化解纠纷为目的,总结现有案例经验,从行业自律组织角度提供给利益相关方的操作参考。作为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补充,《退出参考(试行)》为私募基金退出过程存在的无序混乱状态,提供有序解决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参考方案,对深圳市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退出参考(试行)》推出的前提:全国人大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条指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行政监管;二是行业自律。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行业自律,其共同目标都是确保国家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释义指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性质不同,一个属于行政行为,一个属于自律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行为的依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包括自律组织的章程、业务规则等。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作为深圳市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通过发布《退出参考(试行)》,旨在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提供有序退出的操作参考,规范无序混乱状态,切实解决现实困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四、《退出参考(试行)》的适用范围:《退出参考(试行)》适用范围为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的私募基金。问题私募基金则特指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不能正常实现产品清算或退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无法有效化解纠纷,存在涉众风险的私募基金。
六、《退出参考(试行)》明确了退出过程中的材料备存机制。要求清退组及投监会组成和履职的会议纪要、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重大事项表决通过后的《退出方案》、资产处置及兑付的工作底稿等材料,形成书面报告后供退出参与方随时查询。此机制维护了投资者在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有效提升了退出方案的广泛认可度及可执行性,促进退出流程始终公正透明,有利于私募基金退出的监督。
七、《退出参考(试行)》关于引入专业中介机构的考虑:引入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投资者信任度降低,存在重大事项共识难以达成等问题;另一方面,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还存在资产底数不清、难以制定可执行兑付方案的问题。《退出参考(试行)》明确提出私募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应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对兑付方案的内容和制定原则提供详尽的指导,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私募机构出现二次违约的风险。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合规意识强,有主管部门监督。专业中介机构介入,有助于提升兑付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