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纸判决书,一起利用 信托咨询费用于
行贿 的案件浮出水面。整个过程如行云流水,况且还是合法套现(判的是“行贿罪,对套取信托咨询费本身行为没有认定为犯罪),不禁让人感叹:有的人赚钱真是太容易了。
代X琼 :原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湘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某某 :时任重庆市
九龙坡区区委常委、西彭园区党工委书记。
西彭开投 :全称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实控人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资委 ,股东结构如下图
相关信托:北京信托睿盈财富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
2014.1月,代X琼成立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上半年,代正琼以渤海公司重庆营业部负责人的身份经他人介绍认识王某某(时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委常委、西彭园区党工委书记),代正琼多次请托王某某帮助承接园区工程和融资业务。
王某某向刘某某(西彭园区投资公司董事长)等人“打招呼”关照代X琼。
代X琼以渤海证券公司名义居间介绍西彭开投公司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达成融资30亿元的信托融资协议,并分为多单元实施。
2015年3月18日,北京信托公司成立重庆园西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该30亿元融资业务的项目公司,由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5年3月20日,刘某某代表西彭开投公司与北京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约定第一单元融资5亿元,约定融资成本为12%,融资期限为3+1年。
至此,该笔信托业务正式落地。目前,在北京信托官网上可以查到相关项目的管理报告,归纳出项目的基本信息如下:
不知何故,法院判决书上的30亿项目在信托报告上为43亿,可能规模后来进行了扩张?总之,信托落地之后,代X琼就开始了收割的步伐:
区区一百多万显然太慢了,难以满足这些人的胃口,于是代X琼开启了第二波操作:
2015年年底至2016年1月期间,刘某某以园西公司名义与北京信托公司签订第二单元5亿元融资协议。代X琼伙同刘某某共谋后,擅自将已经生效的安誉公司同园西公司签订的原第一单元融资服务协议销毁,将两公司之前签订的第一单元融资服务协议改为第一单元、第二单元融资服务协议,并将原融资服务协议中关于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做了不利于园西公司的更改。
将融资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从原协议中的每年支付改为一次性支付
增加了如果西彭园区提前还款,安誉公司所收的融资服务费不予退还的违约条款
这是什么意思呢,原来园西公司每年支付150万服务费就可以了,每个单元3+1年,现在需要一次性把这两个单元10亿近1200万(已支付150万)的融资服务费一次性支付。 而且就算钱发出去又换回来了(没产生利息),服务费不退还。
就这样,2016年1月18日,刘某某按照替换后的协议,安排财务人员将第一单元剩余
中介费和第二单元中介费共计899.982万元支付给安誉公司。 为表示感谢,代正琼分从个人处拿出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鉴定价值12.95万元)送给王某某,从个人处拿出人民币共计160万元及手表一块送给刘某某。
粗粗算一下,代X琼累计行贿不过 277.95万元 (法院认定),却用自己实控的空壳公司收取近 1200万 的融资服务费用,实在是大手笔。
后续详细情况不得而知,可能是官员受贿事件东窗事发,总之2016年4月,代X琼因涉嫌“行贿罪”被拘传到案。比较有意思的是,在2017年9月,代X琼因本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在押期间检举同监舍在押人员藏匿冰毒并获得证实(真是优秀),获得 立功 。
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代x琼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0.428744万元。
代X琼一案算是扒清楚了,除了这个“融资服务费”来得容易之外,“利用信托计划赚钱”也算相当醒目。信托计划是有管理人的,怎么就这么 好利用呢 ?
窃以为,“睿盈财富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虽然是个正儿八经的主动管理集合信托,但信托公司在里面表现得相当被动。 项目的发起,是代X琼找到了王某某; 项目的签署,是王某某打了招呼的刘某某跟信托公司签; 项目运行后,每年0.3%的融资服务费,是代X琼的实控公司收取。看起来,信托公司除了募集资金发放贷款外,作为 管理人 的存在是很稀薄的。
特别是,当代X琼联合刘某某修改服务协议,提前7年支取融资服务费近千万,并约定不能退还之时,项目公司为什么能同意呢? 刘某某虽说是企业法人,但项目公司是由信托计划100%控股,当法人做出不利于公司的决定时,股东似乎是躺平任人宰割的。
本信托计划自成立至今,未发生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的情形,未发生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项目正常进行的重大风险因素。
不知道对信托服务费的提前支取、不当使用算不算信托计划的“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也许在信托公司眼里,不影响利息支付的就不算,但实际上,巨额服务费提前支取,暴露了信托资金的使用存在随意性,也就实际上置于风险之下。多说一句,这类地方政府融资部门官员或城投企业一把手涉腐,而导致相应融资项目面临合规风险,也是一个潜在的 风险点 。
我们常说,信托公司要去通道,大力发展“主动管理信托”,但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有没有做到位往往说不清楚。 在去刚兑紧锣密鼓推行的同时,如果主动管理仅仅是签署几个协议而对资金流向缺乏真正的掌控,就难免沦为一纸空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