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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一个高净值人群专属的家族财富传承“利器”

2019-09-09     点击:36

[db:简介]

导读:


在国人的传统意识中,家族财富的传承工具主要是遗嘱继承或人寿保险。然而,近几年,家族信托,这一在国外已有数百年发展历史的财富传承利器,逐渐在国内落地生根,并大有蓬勃发展之势。 家族信托在子女教育与生活保障、资产隔离保护、防范婚姻变动风险、财产增值保值等诸多方面的功能优势,能够较为完美地契合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需求。


——米兰贝拉


资产隔离保护功能


在家族财富传承中,资产隔离保护是高净值人群关心的重点。一般地,通过大额保单和家族信托都可以实现资产隔离保护功能,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各有千秋。


大额保单仍存在较多不确定性


在实现债务隔离方面,大额保单主要的依据是《保险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即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外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明确人寿保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外适用。


然而,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人寿保险在债务隔离方面仍然存在较多不确定性。


首先是在理论上,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存在无效被撤销的风险。如为了躲避债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均属无效。


其次是在实践中,已有相关法规对保险债务隔离功能予以否定。


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执行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划扣保险产品退保后的财产利益,若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拒绝退保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险机构需要提供协助。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执行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先购买保险后负债的情况。这意味着对保险债务隔离功能的较大否定,毕竟保单仍然归属于投保人的财产。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报道,浙江省苍南县法院于2017年首次成功执行了人寿保单现金价值,法官审查认为在投保有效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即被执行人所有,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最好


相较于保险,家族信托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优势,可以更好地实现委托人债务隔离,目前为国内资产隔离效果相对最好的财富管理工具。


所谓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托人。依据《信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根据本条法律的含义,委托人因设立信托这一法律行为,不再是其向受托人交付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其权利已转化为信托受益权了。


依据《信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此项规定也明确了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含义在于,不仅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而且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不直接属于受益人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具备资产隔离功能的必要前提条件。不过,从国外的信托制度与司法判例来看,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托财产资产隔离的功能,就要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切断该财产回归至委托人的可能性。虽然国内的法律制度与国外有所不同,但由于国内制度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国外的法律和案例仍然有可能成为法官判案的考量因素。


简而言之,家族信托在资金来源合法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设计为他益信托,并且约定为不可解除型信托,在信托正常运营期间就切断了该财产回归至委托人的可能性,就具备了法律保障的资产隔离效果。


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后产生的个人债务及连带担保责任等隐性债务风险均能够充分与信托财产相隔离。经过合理设计的家族信托基本上是当前国内最好的资产隔离工具,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各类债务风险隔离。


财产增值保值功能


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由于不具备时间精力及技术手段等原因,家族财产的保值增值操作往往是割裂的独立行为,反复购买、分散管理,各个投资标的之间容易形成资金空档期,如果遇到投资不慎遭遇亏损风险,还将影响家族财产的整体收益。


特别是在当前优质资产额度紧缺的市场现状下,不经整体规划的家族财富投资,更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及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财产增值保值虽然不是家族财富传承的首要问题,但仍然是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


大家都知道,在大额人寿保单产生理赔时,保险理赔金往往是初始保费的3-4倍,且保单存续时间越长,其杠杆效应越大。而保险理赔的杠杆效应,也赋予了保险工具较强的增值保值功能。


但是,信托计划长期投资管理的复利效应同样不可忽视。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复利效应的增值空间丝毫不逊于保险的杠杆效应。按照每年固定年化收益率5%进行计算,30年后财产的价值将为初始规模的4.32倍,40年后将达到初始财产规模的7.03倍。


当然,家族信托亦只是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之一,而并非万能的工具。工具本身只是手段,能否实现客户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需求,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工具的运用。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量身定制合理的方案,将家族信托、人寿保险、遗嘱等各种工具巧妙搭配,才是最为理想的财富管理模式。


文章来源于:中原海外投资人俱乐部。如有疑问,请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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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为知识分享,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对内容的准确与完整不做承诺和保障。任何人据此做出投资决策,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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