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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点击:34
保证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于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可能支配特定财富的交换代价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国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付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呵护国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年夜家详细介绍:保证物权有哪些特征?
保证物权的4点特征:
1、保证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保证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付保证财富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于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弥补。
我国物权律例定,设立保证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定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法令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根据其差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物权的保证领域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保管保证财富和实现保证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二、保证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富上设定的权利。保证物权的标的物,必需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不然就无从由其代价中优先受清偿。
这里的特定,应评释为在保证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保证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货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保证,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可能部分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3、保证物权以支配保证物的代价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所分歧的是,一般物权以对于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罚为目的;而保证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代价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必然的代价为内容。
保证期间,保证财富毁损、灭失可能被征收等,保证物权人可以就得到的保险金、补偿金可能抵偿金等优先受偿。被保证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补偿金可能抵偿金等。
4、保证物权具有隶属性和不成分性。所谓隶属性,是指保证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譬喻,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罚必需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别人而本身留存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别人而本身留存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所谓保证物权的不成分性,是指保证物权所保证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保证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显露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于保证物全部行使权利;保证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保证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保证物有优先受偿权。保证物权设定后,保证物价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保证物;反之,保证物价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弥补保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