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2019-09-06 点击:32
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
一、目的要求: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供职程度,增加对于农户和农业出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阐扬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律例和规定,特订定本体例。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担保,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纳“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解决体例。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2、发放解决:
第十条对于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打点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挂号台账,并根据改观情况换取台账。
贷款证的记录必需与信用社的台账连结一致。纷歧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十二条对于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当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常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出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解决。信贷员要对于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出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跨越一年。因特年夜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合优惠。
第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法与一般贷款相同。
四、借款用途:
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手段;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地皮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工业政策的出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需有具有劳动出产或经营解决手段的劳动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放置顺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出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出产供职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五、信用额度:
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必然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查询拜访农户出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地点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品级。
“优秀”品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守时了偿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出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品级的标准是:①有不乱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品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法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品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县(市)联社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