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2019-10-24 点击:133
如何处理沉重的债务?我们必须打碎和出售铁,偿还父亲和孩子的债务,偿还丈夫和妻子的债务吗?
不,不,不,不,如果你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不想成为一个“老赖”,仍然会有一扇门为你敞开。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自然人对企业破产债务担保的连带责任问题。
今天,我国第一个具有重大个人破产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已经成功完成:
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债务超过214万元的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得到了四位债权人的理解,最终只需偿还32000元以上,就能维持一定程度的“体面”生活。
这是怎么发生的?一些人也表示怀疑:“偿还债务是不是很自然?”
温州解决中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算案
214万英镑的债务最终必须偿还到32,000英镑
据报道,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平阳县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报道了由平阳法院完成的温州市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债务集中清算案。
案例简介:
债务人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判决文件生效后,被认定对破产企业214万元以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调查,蔡志勇目前在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任职,仅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5800元),并有报废摩托车和零星存款。此外,蔡志勇每月从公司挣4000元,而他的配偶胡小玲每月挣4000元。
蔡先生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病,他的医疗费用很高。他的孩子在大学学习,他的家庭很长一段时间都入不敷出。他确实无力偿还巨额债务。
来源:温州法院微信
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受理蔡志勇集中债务清算案后,任命温州成达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管理人宣布债权申报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宣布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集体清理蔡志勇的个人债务。
蔡某郑重承诺,将宣读《一切诚实信用行为承诺书》,除了管理员发现的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有不诚实行为的,愿意承担法律后果,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蔡某提出了18个月内一次性结算计划,结算比例为1.5%,即超过32000元。同时,蔡承诺,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在计划实施之日起六年内超过12万元,超额部分的50%将用于偿还所有债权人的未偿债务。
有4名债权人参加投票。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投票通过了上述清算计划,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索权,并同意债务人在清算计划完成之日起3年后可以恢复其个人信用。
同时,很明显,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计划全面实施之日起六年内,如果发现债务人未申报任何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逃废债务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按原债务数额恢复偿还。
9月27日,平阳法院对蔡志勇发出了禁止令,并终止了蔡志勇在涉案清算案件中的执行。最后,该案圆满结束。
来源:温州法院微信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在对此案进行评论时指出,平阳法院完成的蔡志勇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是继最高法院提出研究和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国内首例具有实质性个人破产功能和同等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算案。
在个人破产制度下,
偿还债务是理所当然的事吗?
两个多月前,“个人破产制度将在下半年试行”的消息引起了全民的热烈讨论。
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改革方案》。
7月26日,在回答记者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提问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改革方案提出要逐步推进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强调两点: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为经济困难严重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在不允许任何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前提下,发挥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工作。首先需要立法,然后逐渐搁置。当前的关键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推进个人破产立法。
据了解,温州市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试点。9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同的政府与法院首次联席会议纪要。
9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财政局宣布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工作,并发布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实施意见》。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全面开展以来,温州法院系统已对19起经甄别的具体案件启动清算程序。
至于“个人破产制度”这一新事物,人们最关心的是——破产后所欠的钱还能不能用?
在此之前,一些相关媒体已经发表文章解释:
只要该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问题实际上就非常清楚:一旦个人破产实施,就意味着债务人已经转让了所有的财产权。这里的产权不仅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还包括破产期间收入的所有权。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可以恢复正常状态。
在市场经济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当一个企业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时,破产意味着其生命的终结。破产后,有价值的资产可以出售来偿还债务。
随着企业的破产,附属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告结束。市场将被清空。资本、人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可以投入其他企业继续创造价值。
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被视为最微观的企业。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另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其全部财产为代价,在特定时间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且在未来仍有机会开始新的生活。
例如,在中国香港,破产者的破产期限为4/5年。就住房而言,破产者最多可以在他所有的房地产中居住12个月。期限届满后,破产人必须腾空并移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将意识到这一点并偿还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应向受托人支付除必要的日常生活费用以外的所有其他收入以偿还债务。破产人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当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元时,破产人的身分须预先通知另一方。
在中国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个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债权债务的概念将彻底改变。
“还债”和“父子还债”是中国人对待债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债务关系不仅可以持续到一个人的生命结束,而且可以延续到子孙后代。
至于债务人,如果他确实资不抵债,将来无法偿还,一旦他被暴力讨债等外部力量所逼,就很难避免一场导致死胡同的悲剧。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从根本上打破中国社会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认识模式。
对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说,没有债务人的终身偿还承诺,他们需要从产品设计到利率设定、从风险管理到债务回收进行调整,而不是在获得债务人的质押和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后匆忙放贷,从而降低了他们大举放贷的动机,减少了相关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
另一方面,它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和创新。
虽然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迅速,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风险投资仍然集中在由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绝大多数初创企业仍然需要依靠传统的债务融资来获得必要的发展资金。
然而,创业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能力的证据,企业的融资行为往往转化为企业家的个人贷款。企业家不仅需要提供个人房地产和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还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甚至对整个家庭下注。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无疑为企业家提供了沉重的保障——即使最坏的情况发生,在经历了艰难的破产时期后,一切都可以重启。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广泛的问题。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我们需要改变我们的想法,熟悉新的规则,并确定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对法院来说,它需要处理长期破产索赔的突然爆发。无论如何,只要这一制度得以实施,它将是整个社会向前迈出的一步。